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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本案关注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当事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后,未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的,此时合同尚未生效。但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成立的合同仍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促使合同生效,以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判令双方按照各自义务办理相应报批手续,积极促使合同生效,以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