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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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