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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 我国的债权担保制度才见端倪,还谈不上权利质问题。然而,从西方各国立法走过的道路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担保物权的地位越来越高,抵押权和质权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其生命力。在权利质中,知识产权质是一颗“新星”。可以预见,我国或迟或早也要建立自己的...
摘要: 【摘要】随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与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备受学界关注。与经济学界的研究视角不同,法学界更应注重对现有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的解释。知识产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孳息的权利、转质押的权利、保全权、对质权侵害救济的权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