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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一张票据向多方索要不予支持
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当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导致票据冻结,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否应予保护?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法院审判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在今年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维护社会稳定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审理的主要金融类案件呈现出相关纠纷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案件情况更趋复杂、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