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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修订)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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