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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当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导致票据冻结,持票人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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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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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持票人向物资招商公司、开票公司行使追索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公安机关对涉案票据采取的冻结措施,是否对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有影响?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南京君汇创岳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付款人为南京君汇创岳公司,收款人为天津物资招商公司。汇票经连续背书,最终由案外人宏锦公司背书给庆昌公司。庆昌公司通过背书委托其开户行向付款行收取汇票款项,付款行拒付,并转交了付款人的“止付申请函”,理由是部分背书人涉嫌经济诈骗,汇票被公安机关冻结。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票据经过背书转让后,当事人因为涉嫌经济犯罪导致公安机关冻结票据的,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票据的合法来源,其票据权利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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