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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他人宅前堆废品,输了官司又失人品
业主未尽告知义务导致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受损,业主是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摘要: 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粉尘、噪音、震动、电波、辐射及类似的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不可量物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突出,并且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而现行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粗...
摘要: 所谓不可量物侵害,主要指煤气、蒸汽、臭气、热气、噪音、震动及其他类似干涉的侵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速度的急剧加快,不可量物侵害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不可量物侵害多发生于相毗...
摘要: 不可量物,亦作不可称量物,是指嗓音、光、烟尘、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周、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观念等在形态上不具有可“称量”性质之物质。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上述这些物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邻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时造成的...
摘要: 自罗马法以来,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就成为民法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利益冲突,由法律直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