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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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