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继父探望孩子无果,继父状告生母
解除同居关系的双亲一方,如何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摘要: 一、据以探讨的案例 2003年1月22日,黄某、张某经政府登记离婚,双方商定婚生女儿张某某(1997年2月生)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由于在外打工,而将抚养女儿的事项交给父母(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完成。张某某的爷爷奶奶在退休前均具高级职...
摘要: 不久前,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讨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孩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改嫁,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由于孩子的父亲是独生子,晚年的祖父母非常想念这个孙辈的孩子,与孩子的母亲协商,要求每个月见一次孩子,但孩子的母亲不同意。无奈的老人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