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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为他人质押担保,该如何承担责任
质押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摘要: 【摘要】【裁判要旨】 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
摘要: 【摘要】“股权”质押因其归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在地涵盖经营管理权的内容,致使其出质行为受到较多的限制。本文为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特征、质押等相关问题作了探讨。
摘要: 【摘要】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担保法》未作专门规定,其法律适用只能参照《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因此,股权质押的设立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产生冲突,不能有效规制风险,制度效率不高。鉴于此,对于股权设质的对象、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