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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摘要: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为之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改变了以前把这两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作为投机倒把行为一种的方式...
摘要: 内容提要:
摘要: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4年12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大幅度降...
摘要: 【摘要】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如何理解“复制发行”,如何认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起刑差别,如何看待“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应当基于客观主义立场,根据客观解释原理,结合实务操作,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复制发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