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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是否应退还学员学费
摘要: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市场化与全民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法院受理的教育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由于教育服务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的一些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面临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教育服务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对招生简章、无效教...
摘要: 1995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开始实行成本补偿收费政策,在高校与学生的家长承担一部分教育成本的前提下,向受教育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教育服务和教育消费的价值交换关系,这种价值交换关系使学生开始从契约角度重新审视自己与学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