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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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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海事支付令“相关的法律条文(16)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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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00:15
  • 2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00:55
  • 3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00:44
  • 4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00:07
  • 5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00:25
  • 6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00:15
  • 7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00:15
  • 8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00:13
  • 9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00:14
  • 10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00:28
  • 11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00:18
  • 12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0:13
  • 13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0:21
  • 14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00:21
  • 15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00:08
  • 16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00:14
全书内容(553)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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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5号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01:35
  • 2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00:12
  • 3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00:11
  • 4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00:18
  • 5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00:09
  • 6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00:15
  • 7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0:11
  • 8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0:11
  • 9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00:18
  • 10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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