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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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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海事支付令“相关的法律条文(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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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97.就海事纠纷申请支付令案件;
    00:03
全书内容(12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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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00:54
  • 2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00:02
  • 3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0:07
  • 4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0:16
  • 5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0:08
  • 6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00:10
  • 7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00:06
  • 8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00:15
  • 9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00:06
  • 10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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