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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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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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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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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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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8月30日) 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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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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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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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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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组织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的,可调解或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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