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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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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隐私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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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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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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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6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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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主席令第6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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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00:10
  • 3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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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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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00:06
  • 6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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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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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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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00:21
  • 10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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