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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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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隐私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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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0:43
  • 2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00:09
全书内容(12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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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二节 决定  第三节 执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00:58
  • 2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00:13
  • 3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0:20
  • 4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00:10
  • 5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00:17
  • 6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00:19
  • 7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00:10
  • 8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00:13
  • 9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0:08
  • 10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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