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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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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用水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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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 (二)服务信息: 1、供水行业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供水水质信息及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2、供气行业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气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燃气及燃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求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3、供热行业 (1)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热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4)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5)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6)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求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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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8]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指导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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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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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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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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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公用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承办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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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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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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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用事业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用水、用气、用热等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三)反映公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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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 (二)服务信息: 1、供水行业 (1)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供水水质信息及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2、供气行业 (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气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4)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5)燃气及燃气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求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3、供热行业 (1)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 (2)供热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3)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4)供热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间、网点设置、服务标准及承诺; (5)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6)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求援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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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用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并给予答复,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其特殊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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