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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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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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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00:33
全书内容(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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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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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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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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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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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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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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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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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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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00:15
  • 10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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