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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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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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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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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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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7、哪些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满足本解答第26条规定要件的下列行为,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1)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 (3)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 (5)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 (6)其他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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