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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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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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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9、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遏制侵权的再次发生。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行为的,充分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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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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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00:40
  • 2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构建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00:06
  • 3
    二、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00:04
  • 4
    三、优化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
    00:04
  • 5
    8、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让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   对于权利人选择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在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探索覆盖商誉、价格侵蚀等间接损失的适用。对依据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时,如果被控侵权人发生法律规定的举证妨碍情况,依法推定权利人相应事实主张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但权利人损失数额显然超出已经查明的数额时,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积极运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赔偿数额。
    00:45
  • 6
    9、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   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遏制侵权的再次发生。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行为的,充分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00:26
  • 7
    10、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确保全面补偿。对于具有重复、恶意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00:35
  • 8
    11、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   全面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应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权利人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费用的,可纳入合理费用范围。充分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确定与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相适应的合理费用认定标准。
    00:35
  • 9
    四、健全诉讼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
    00:04
  • 10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司法保护新机制发挥实效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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