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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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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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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017-11-046
    本条法律中与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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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2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3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4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 2009-06-270
    本条法律中与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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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 2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 3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9-10-313
    本条法律中与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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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76
    本书中与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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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 完整章节
    • 2
      (一)客体要件
      所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侵害对象不包括那些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临时受指派从事一些有关会计事务工作的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于不具有会计资格,临时从事财会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能认定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需要作为犯罪处罚的,可根据... 完整章节
    • 3
      一、概念及其构成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 4
      二、认定
      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上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 5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 6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 7
      (一)客体要件
      根据我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应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还包括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中的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非上述统计人员,不能成为打击报告统计人员罪的侵犯对象。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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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予以打击报复。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2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因抵制而对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调动工作、撤换职务、强行辞退,克扣工资、奖金,等等。
    • 3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 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行为如果情节不恶劣,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依照会计法、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5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 6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除必须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 完整章节
    • 7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 8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属复杂客体,但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 9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或者统计人员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 10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不属于上述领导人员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 11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
    • 12
      2.划清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虽然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报复的手段,在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有重要区别: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后者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 完整章节
    • 13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向上... 完整章节
    • 14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主要是指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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