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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2015年4月,某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融资业务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某奥公司发放贷款10000万元,某奥公司以其在某公司债权作为质押。某奥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作为应收账款资金回笼账户,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某银行向某奥公司发放贷款10000万元。后,某公司同意将应收账款结算资金汇入该监管账户,未经某银行同意不进行变更。后某奥公司变更了购销合同的结算账户,某公司分别向某奥公司的工行账户支付10180万元、农行账户支付2380万元,合计12560万元。
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成为应收账款的“虚有权利人”,不再享有受领的权利。次债务人收到通知后,知悉出质人已经丧失了受领的权利,仍然向出质人履行义务的,对质权人不生效力,质权人仍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