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立即同步「庭内」账号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立即去认证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知道了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请填写有效的手机号码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免费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 录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
注册即同意
《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账号密码登录
快速登录,收藏此知识
用户名或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
请拖动滑块,进行验证
登 录
下次自动登录
验证码登录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
点此下载
搜索
全部
词条
案例
法律法规
期刊
图书
...
我的收藏
资料设置
退出
登录
/
注册
东法号
法信
东法微课
东法阅读器正式推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改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2011)
0
播放全部
收藏
分享
微博分享
QQ分享
微信扫一扫
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0
用手机听
1
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并载入以下内容: (一)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二)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天数计算。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
00:57
全书内容(34)
0
用手机听
1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改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适应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的需要,我会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改,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0:31
2
一、修改内容 (一)《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做以下修改: 1、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同还应当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出解释和说明。 2、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各处“(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一词均修改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3、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甲方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4、将第八条第一款中“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修改为“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将第一款第(一)项中“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修改为“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融资、融券期限自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的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修改为“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 6、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修改为“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乙方征求意见的具体方式。” 7、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数量、金额。约定的补偿方式、数量、金额应公平合理。”修改为“合同还应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的具体方式以及数量、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量、金额的计算方法应公平合理。” 8、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点中的“保证金比例”一词;将第3点中的“委托价格”一词修改为“成交价格”。 (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做以下修改: 将各处的“试点证券公司”一词修改为“证券公司”。
03:38
3
二、相关要求 (一)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据以建立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文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三)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应报我会备案。 (四)证券公司应按照我会规定的式样,制作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客户。
01:15
4
三、其他规定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根据本通知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中证协发[2006]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2、《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3、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式样(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00:42
5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00:28
6
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00:03
7
第三条 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合同还应当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做出解释和说明。
00:36
8
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载明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甲乙双方均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甲乙双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01:39
9
第五条 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账户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00:48
10
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具体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02:19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相关推荐
换一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1修订)
1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612
00:00:00
/
00:00:00
x
1.0
2.5
2.0
1.5
1.0
0.5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