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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962年,陈某魁家就购买了张某富的房屋,并以一间年久失修的破房作为牛棚使用。1988年5月,陈某魁开始翻建房屋,在清理牛棚时,人们发现一个装有银锭的坛子。银锭上均有咸丰、乾隆年间铸造的铭文以及年号、铸地、工匠姓名。张某富闻讯后,声称陈某魁的牛棚地基是其祖父的宅地,这批银锭是其祖上所埋。
有足够证据的当事人可对埋藏物主张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