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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技术,A公司代为生产产品向B公司供货,并约定不得泄露技术。A公司后与C公司签订合同,由C公司代为生产该型号产品,依此生产的产品只能供给A公司。C公司掌握技术后直接向B公司供货。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要注重技术成果所有权人和技术成果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平衡,技术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