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1997-03-143890
    本条法律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2-11-2716
    本条法律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996-09-282
    本条法律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 2
      第六条 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 2016-02-0639
    本条法律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06-05-220
    本条法律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 2011-04-2246
    本条法律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2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 3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4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何志、侯国跃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80
    本书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8
    • 1
      三、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过失相抵、责任竞合
      一般来说,通行妨碍物致害责任应当先由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承担,这是因为相关行为人直接控制、管理物品,有足够能力预防损害发生,由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上也最有效率。在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中,如果管理人具有管理瑕疵过错,堆放、倾倒、... 完整章节
    • 2
      二、构成要件:公共道路通行妨碍物致害、公共道路管理人有过错
      公共道路管理人具有过错,即依据损害发生的事实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方面的过错。对于这一推定的过错,按照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允许管理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在司法实践,确定道路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以其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 完整章节
    • 3
      三、责任承担:按份责任、过失相抵、责任竞合
      如果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虽然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但车辆驾驶人足以及时发现,且能够轻易避让,因其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则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堆放、倾倒、遗撒行为人的赔偿责... 完整章节
    • 4
      二、构成要件:公共道路通行妨碍物致害、公共道路管理人有过错
      须公共道路通行妨碍物造成他人损害,即在公共道路上实施的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对道路正常通行形成妨碍,并因为这一妨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 王利明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2-0151
    本书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4
    • 1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行为应发生于施工的作业阶段,详言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完成阶段。对于那些久拖不竣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的情形,仍应认为处于施工的作业阶段。而在施工完成后,因工程质量或保管上的欠缺致人损害的,则构成“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并非“地... 完整章节
    • 2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学者建议稿及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做如是规定。   关于该适用活动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第125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有学者持否定意见。其认为,在实践中,... 完整章节
    • 3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成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成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行为的范围指的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具体侵害行为究竟包括哪些,属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本条规定的致害行为包括“脱落、坠落”两种,将“倒塌”规定于本法第86条。“脱落”指附着于地上物上的某一部分与地上物主体相分离而下落;“坠落”则... 完整章节
    • 4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成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林木致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林木倾倒、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也是物件损害,同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责任。处理这类侵权责任的规则是... 完整章节
    • 5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法对堆放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人进行了重大调整,由堆放人即堆放行为人而非堆放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很多情况下,如保管、仓储的情况下,物品的堆放是由他人进行的。此种... 完整章节
    • 6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成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致害行为、损害事实、该二者的因果关系,以及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之过错。就“林木致人损害责任”中,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直接造成受害... 完整章节
    • 7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这是与上一条不同的地方。
    • 8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受害人,只能是进行施工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如路人,倘若是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损害,则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9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成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免责事由,由于本条采用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包括如下几点:(1)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免除其赔偿责任;(2)不可抗力,但要区分不可抗力与一般自然力原因。若由于管理人没有及时清理树木枯枝,而使得风大刮断枯枝伤人,则管理人有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1
    本书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 2
      【释义】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3
      【释义】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4
      【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范围上扩展到包括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公共道路、林木、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施工... 完整章节
    • 5
      【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尽管存在多种类型,但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6
      【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7
      【释义】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周友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11
    本书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4
    • 1
      第四节 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扩张适用
      管理人没有尽到其管理职责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不一定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但是至少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受害人骑车回家,第三人违章驾车,为了躲避第三人的车辆,受害人掉进了没有井盖的下水道之中。这里第三人的过错的存在,并不影响地下设... 完整章节
  • 刘智慧主编;江平审定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44
    本书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条文释义】
      公共道路倾倒物品,如在公共道路上倾倒污水、垃圾、机油等,给公共道路通行造成不便或者形成障碍;公共道路遗撒物品,如在公共道路上遗撒沙石、灰土、垃圾等物品,影响公共道路顺利安全通行。
    • 2
      【条文释义】
      地面施工的损害应当发生在施工进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某些施工久拖不绝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仍应认为处于施工的进行阶段。只有在施工进行阶段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侵害行为。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出现建筑物倾塌、脱落、坠... 完整章节
    • 3
      【条文释义】
      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不是一般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物件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品的堆放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 完整章节
    • 4
      【条文释义】
      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的责任承担顺序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主体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换言之,在其他责任人未确定前,只要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事实,有损害后果,此二者之间... 完整章节
    • 5
      【条文释义】
      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参见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载杨立新民商法评论http://www.yanglx.com,2004年7月28日。:(1)在损害发生时,本人没有在该建筑物之中;(2)... 完整章节
    • 6
      【条文释义】
      所谓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具体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施工人”存在不同的情形。有些地面施工工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并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通过承包合同等方式将工程... 完整章节
    • 7
      【条文释义】
      该类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发生脱落、坠落的事实;(2)发生损害事实。因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或构筑物、堆放物等发生脱落、坠落,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 完整章节
    • 8
      【条文释义】
      需注意的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指的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如果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则实际占有使用人管理人就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 完整章节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33
    本书中与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7
    • 1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还特别规定了窨井等地下工作物的损害责任。第91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与第1款的内容区别在于:第1款规定的工作物是施工中的地下工作物,而第2款规定的窨井等地下工作物是工作物本身,是管理中的工作物。因此,前者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完整章节
    • 2
      三、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人身伤害,包括致人轻伤、重伤致残和死亡。其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造成财产的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确定。
    • 3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
      其他占有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用他人物件的,由所有人还是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双方约定,由约定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承包、租赁者承担责任,但如果承包、租赁者能证明其管理没有过错或者为防止损害... 完整章节
    • 4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
      如果物件造成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有时候是由于自然力的原因所致,而该自然力的原因并非构成不可抗力。对此,应当适用因果关系规则,自然原因是引起物件损害的全部... 完整章节
    • 5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
      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物件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免除物件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物件损害的,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7条没有规定,但基于损害的过错和原因力均为受害人一方,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过失,也没有原因... 完整章节
    • 6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
      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物件损害他人,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 完整章节
    • 7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应当间接负责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时候,例如前述高速公路管理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堆放、倾倒、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享有追偿权,在其发现了肇事的障碍物的行为人之后,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确定遗撒障碍物的行为人的时候起算,但最... 完整章节
    • 8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损害事实须与堆放物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倒塌与人身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这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堆放物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为有因果关系;滚落、滑落或者倒塌等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而是引... 完整章节
    • 9
      三、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物件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物件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即构成此要件。
    • 10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
      物件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例如,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的经营权,对国家所有的物件进行经营管理,该物致害他人,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作为... 完整章节
    • 11
      四、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
      物件的所有人,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最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当物件的所有人直接占有、管理该物时,该物件致人损害,该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
      三、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财产损害,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范围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 13
      一、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这种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也称为对物的替代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不是指责任人使用物件或者以自己的意志支配物件致害他人,而是指物件本身对受害人的权利的侵害,责任人只是对物件的管理、管束等具有过失,因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判断的标准,是物件致害... 完整章节
    • 14
      三、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这种行为,法律规定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等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全部,如索道崩断、表面剥落等亦为致害方式。倒塌是指物件全部或者部分倾倒、坍塌;脱落是指附着于物件上的组成部分与物之主体相分离而下落;坠落则是指搁置于或悬挂于建筑物上的物件离开建筑物而掉落。
    • 15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障碍物,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在公共道路上的障碍物,这种障碍物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该障碍物只能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设置障碍物的行为方式,是堆放、倾倒、遗撒,其中堆放、倾倒,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放任损害发生的间接故意,或者是懈怠的过失;而遗撒行为人的主观...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