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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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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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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坍塌事故,从《侵权责任法》看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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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 1997-03-143861
    本条法律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9-04-23143
    本条法律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 3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4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2000-01-3059
    本条法律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2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3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4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2004-07-202
    本条法律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 2015-03-12147
    本条法律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 2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 3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 4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 2016-11-3064
    本条法律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 1
      22.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 王利明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2-0151
    本书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4
    • 1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无过错责任,这是与上一条不同的地方。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77
    本书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刘智慧主编;江平审定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44
    本书中与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条文释义】
      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的责任承担顺序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两个主体承担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换言之,在其他责任人未确定前,只要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事实,有损害后果,此二者之间...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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