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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2007年6月,李某与甲银行签订《代理个人实物黄金、白银买卖业务协议书》,由该银行代理李某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买卖交易。2011年9月下旬,国内外贵金属市场发生剧烈波动,黄金、白银价格猛跌,甲银行于当日在系统内向李某发出强平通知单,在保证金仍未充足的情况下,银行进行平仓处理。
金融衍生品交易参照期货规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