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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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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引起票据无效的原因是多...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 2004-08-28128
    本条法律中与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八条 【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2
      第九条 【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3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4
      第十四条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2012-08-31606
    本条法律中与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997-09-1986
    本条法律中与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九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2
      第十四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2000-11-1459
    本条法律中与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 2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
      第十四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
      第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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