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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修订)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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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法律释义
捕捞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的权利。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因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引发的纠纷一...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捕捞权纠纷”
  • 2013-12-313
    本条法律中与 “捕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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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 1987-10-202
    本条法律中与 “捕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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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2013-12-2813
    本条法律中与 “捕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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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 2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 3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4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 1979-02-102
    本条法律中与 “捕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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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条 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对各种捕捞对象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捕标准(长度或重量)和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最大比重。捕捞时应当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使资源能够稳定增长。 各种经济藻类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应当待其长成后方得采收,并注意留种、留株,合理轮采。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捕捞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6
    本书中与 “捕捞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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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捕捞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的权利。
    • 2
      【释义】
      捕捞权纠纷是指因捕捞权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侵权等引发的民事纠纷。因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引发的纠纷一般属于行政纠纷,不属物权法上的捕捞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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