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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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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2001-11-2958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15-12-279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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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997-03-143932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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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3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4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02-08-227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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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2018-09-2644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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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018-03-11161
    本条法律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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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3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4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81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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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造、警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第280条第1款)。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63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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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2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实施其他犯罪作准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3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4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如伪造证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有配偶的人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制作假证明,骗取结婚登记而重婚的,等等,属于牵连犯,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 5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 6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在我国,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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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私人文书、印章罪,也没有规定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印章罪。因此,伪造、变造、买卖私人文书、印章的行为,变造、买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30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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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完成上述活动是为了利用这些公文、证件、印章来实施其他犯罪,则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利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就又牵连触犯了其他犯罪,对这种情况,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其中的重罪定罪量刑。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23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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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 2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 完整章节
    • 3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 4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 5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 6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7
    本书中与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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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其中,“情节严重”是重罪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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