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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宋某某在某超市拥有30万元的份额,在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由马某某拥有该超市15万元的份额,但该超市其他合伙人陈某某、张某某拒绝承认马某某的合伙人地位,也不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非合伙人一方已经占有一定份额的合伙财产,而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者退还财产份额的,应当推定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使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保障其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