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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2008年初,某公司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地勘总院所拥有的探矿权区范围内修建铁路,对地勘总院的探矿权区产生了压覆,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于上述压覆行为,地勘总院多次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且继续在上述探矿权区施工至今。
探矿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自身的价值,应基于用益物权的财产价值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