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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被告红某公司于2005年8月1日登记成立,发起股东为第三人梁某、施某两夫妻。2005年,原告翁某与梁某签订“共同投资合同”成立红某公司,红某公司于2006年6月开始经营。2008年翁某与梁某产生纠纷,且翁某与梁某、施某、红某公司等先后发生四次诉讼,冲突长期不能解决。红某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会,3栋厂房中1栋空置、2栋他用。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着眼点在于公司经营决策困难及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并非指公司不能开展事实上的商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