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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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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滥伐林木罪”
  • 1997-03-143926
    本条法律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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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2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4-03-265
    本条法律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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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此复
  • 2009-08-2712
    本条法律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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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 2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0-11-2212
    本条法律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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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 2
      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 3
      第七条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第八条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02-12-288
    本条法律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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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滥伐林木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49
    本书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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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2.划清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超量、超品种或越界采伐包括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以及本人自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完整章节
    • 2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 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如果数量不大,只是一般零星地滥伐林木,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23
    本书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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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百四十五条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 2
      第三百四十五条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 3
      第三百四十五条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 4
      第三百四十五条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 5
      第三百四十五条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 6
      第三百四十五条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 完整章节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7
    本书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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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 非法采矿罪定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68
    本书中与 “滥伐林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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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8
    • 1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 2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 3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而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的行为。
    • 4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 5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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