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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是指共有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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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共有纠纷是指共有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共有纠纷”
  • 2009-05-14311
    本条法律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 2001-04-281657
    本条法律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2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3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2003-12-25523
    本条法律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2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3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1989-12-13167
    本条法律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7
    • 1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2016-02-2235
    本条法律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九条【继承、遗赠等情形排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第十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同等条件的认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 3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 4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裁判保护】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 2009-07-3088
    本条法律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共有纠纷”
  • 江平 李国光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01-0141
    本书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8
    • 1
      ○如何处分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
      共有人有权将其应有份额出卖或者让与而退出共有关系。分出时,在不损及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反之,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或者让与他人。但在法律或共有人之协议对分出定有限制时,按份共有人应遵守其限制。
    • 2
      ○什么是按份共有?
      我国《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按份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是最为典型的共有关系,与单独所有最为接近,但它又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制度,这主要表现...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8
    本书中与 “共有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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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多数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但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体。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完整章节
    • 2
      【释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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