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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收贷工作的若干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有效利用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依法收贷最主要的方式。一是在诉前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效果。二是要树立效益和成本观念。各级行应当建立诉讼效益预测机制,对诉讼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三是要注意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提高执行效果。 (一)把握诉讼时机。 运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诉讼的时机。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起诉:(1)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的;(2)债务人或保证人隐匿资产、转移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的;(3)债务人或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偿还的;(4)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对银行贷款构成危险的;(5)债务人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有效资产迅速减少,给银行贷款造成重大威胁的;(6)通过非诉讼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银行债权的;(7)改制企业拒不落实银行债务的。 在诉讼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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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妨害清算罪”
  • 2001-11-280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清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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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有效利用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采取诉讼方式追偿债权是依法收贷最主要的方式。一是在诉前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诉讼效果。二是要树立效益和成本观念。各级行应当建立诉讼效益预测机制,对诉讼效果进行预测、评估,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三是要注意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提高执行效果。 (一)把握诉讼时机。 运用诉讼手段追偿债权时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好诉讼的时机。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起诉:(1)债务人或保证人拒绝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盖章的;(2)债务人或保证人隐匿资产、转移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的;(3)债务人或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偿还的;(4)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面临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而对银行贷款构成危险的;(5)债务人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有效资产迅速减少,给银行贷款造成重大威胁的;(6)通过非诉讼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银行债权的;(7)改制企业拒不落实银行债务的。 在诉讼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1)实地催收。实地送达《催收通知书》,由债务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证据,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公证催收。债务人拒绝书面认可债务或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时,贷款行可以请公证部门对催收事实予以公证,作为主张债权的有效证据;(3)直接扣收。合同有约定的,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每扣收一次,诉讼时效均重新计算;(4)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法复[1997]7号),由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均发生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 为提高依法收贷效果,对长期经营效益不佳且贷款逾期时间较长的企业,不能仅仅满足于催收和延续诉讼时效,应在做好诉前准备的前提下尽早采取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二)做好诉前法律审查、论证。 1.合同效力审查。诉前应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进行严格审查。应注意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签章、连接条款等内容,对可能影响诉讼的缺陷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下列原因造成担保无效的,应尽可能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1)保证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2)担保物是禁止流通物的;(3)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贷款行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原债务合同(如贷款展期)的,未取得原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书面同意,需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担保人不知道借款用途,而办理“贷新还旧”的。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是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8条规定,担保人应承担如下相应的民事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把握企业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清算后的诉讼主体。(1)歇业。企业歇业并成立清算组织的,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企业歇业并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企业歇业后未注销,也无清算组织的,企业和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可以该企业和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共同被告。(2)撤销。撤销是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依法责令其关闭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诉讼主体。(3)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可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4)上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其应在三至六月内清算完毕,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清算主体在判决限定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注重收集和保全证据。 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收集的途径主要有:(1)当事行及其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取得;(2)申请有权部门通过审计、鉴定方式取得;(3)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取得;(4)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得。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参加人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予以保全。 (四)适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判决最终得以执行的保障。它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注意:(1)须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4)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则裁定解除保全;(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6)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保护财产的措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注意:(1)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2)须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3)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需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五)注意区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间约定或法定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一般保证情况下)或担保人(连带担保情况下)主张权利,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时间而致使请求权或权利(胜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的根本区别。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对一般保证贷款,贷款行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对连带保证贷款,贷款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至第36条就有关保证期间的确定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权追偿不良债权。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某一法人被他人操纵从而丧失其独立性、自主性,并被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合同义务时,视该法人为无独立人格,判令法人的开办者、操纵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制度。《民法通则》第49条、《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如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9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吊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银行在清贷收息过程中,对下列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可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向债务人的开办者、操纵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1.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一是开办者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上并无法人财产;二是开办者先投入注册资金,待法人成立后,抽逃出资,使企业成为空壳,即俗称的“皮包公司”。 2.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挂靠在全民单位(含机关团体)或集体单位,利用或借用被挂靠单位的名号和有利条件进行经营。一方面以法人形式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另一方面又享有国家赋予法人的税收、贷款方面的优惠。 3.名集体实私营或个体。一些企业虽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领有集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是个人投资、家庭投资或合伙人投资,当受到追究时,主张集体承担责任;当获取利润时,则又是私人所有。 4.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如以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作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企业,当企业亏损时,主张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5.利用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负债累累,却不清理、注销,而是将企业现有资产抽出举办新的企业,把债务甩给“空壳”企业,俗称“金蝉脱壳”。 6.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即一人设立数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彼此相互独立,实质上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形成一体,各公司经营决策权均由投资者掌握,即所谓“一套人马,数块牌子”。当其中一个公司因欠债受到追究时,赶快把财产转移给另一个公司,使债权人债权落空。 7.不正当操纵。开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干涉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不利后果推给下属公司,甚至无偿划拨下属公司的财产,下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开办单位、主管部门以下属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 8.个人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公司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承包者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向金融机构大量举债,供个人消费挥霍。 (七)运用合同债权保护制度,维护银行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债权保护制度的规定,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正确运用代位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清收不良贷款。 1.行使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银行因此遭受损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行使代位权需注意:(1)应以对债务人经济活动的及时了解为前提,有关业务部门应多方面掌握债务人信息(包括订立合同情况、债权情况、债权的行使以及次债务人经营情况等),把对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监督形成制度;(2)须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债务人怠于(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4)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代位权诉讼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如果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或转让行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以对债务人经济信息的及时了解为前提,业务人员应及时、全面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动态和资金变化情况,以防债务人实施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2)现阶段,行使撤销权较多的是针对企业利用“改制”逃废债务、悬空债务等损害银行债权的行为,因此应重点监督资信不良企业,关注企业改制;(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撤销事由发生5年内,即使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而没有行使此权利,该撤销权也自动消灭;(4)行使撤销权只能使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并不能直接收回债权。作为债权人,银行行使撤销权后要及时主张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抵销权等其他权利。 (八)发挥执行的强制力,保障银行债权的充分实现。 执行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强制手段,是银行最终实现清收不良贷款最重要的手段。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把握执行时机、及时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为此,银行在案件胜诉后,应把握时机并尽早申请执行,做到“申请即能执行,执行即有效益”。 2.灵活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从以下途径查找:(1)申请法院查封其会计账册,了解资金去向;(2)从被执行人办理的公证文书、签订的合同,或者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财产线索;(3)调查被执行人交纳水、电、气、暖等费用的情况及账号;(4)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投保情况;(5)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状况;(6)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情况;(7)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查询办法取得被执行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详细资料。 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76条至第83条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4.注意在企业改制后确定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往往会碰到被执行企业改制的情况,对此,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企业将其资产折成股份卖给职工的,该企业仍应对改制前的债务负责;(2)企业被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由兼并的企业承担;(3)企业将部分净资产投入另一企业,成为另一企业的股东,该企业仍应对原债务负责,如果该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执行其从另一企业得到的红利;(4)企业将其财产、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的,该企业仍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其租金,或变卖,或以物抵债。 5.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其他财产权”是指动产、不动产、金钱、银行存款以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50条至第56条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投资权益的执行和处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他如股权、工业产权、经营权、证券交易席位权、租赁权等被执行人的其他权益也可以作为执行的对象。 (九)依靠新《刑法》维护银行债权。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新《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依法收贷中发现债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贷款行可以通过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利用刑事诉讼程序维护金融债权: (一)对于申请公司登记时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造成银行债权悬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造成银行债权悬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新《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三)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四)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或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银行债权悬空,银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新《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损失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银行巨大损失的(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的(新《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八)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 1997-03-143873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清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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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2001-11-230
    本条法律中与 “妨害清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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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三条 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妨害清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妨害清算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168
    本书中与 “妨害清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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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 2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 3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职工乃至国家的利益,公司、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处理应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安排:第一,保留足够的金额以及支付清算的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三,缴纳税款;第四,清偿债务;第五,分配剩余财产。这就是说,... 完整章节
    • 4
      一、概念及其构成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5
      1.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
      所谓公司、企业清算,是指因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
    • 6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所谓虚伪记载,即登记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时不实在、不真实或隐瞒了重要事实,即进行虚假记载,如对资产负债情况,故意采取不报、不登、少报、少登、低报、低登等手段,隐瞒或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数额;或多报、多登、高报、高登公司、企业的资产数额,如把厂房、设备、产品... 完整章节
    • 7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 8
      2.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
      隐匿财产,即采取各种方式隐匿、转移、私藏公司、企业的财产,并隐瞒不报,如将公司存款从甲银行转入乙银行另立账户,秘密隐藏。隐匿既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机器设备、生产成品等实物。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54
    本书中与 “妨害清算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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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分配。
    • 2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
    • 3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等各种财物。
    • 4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5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 6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破产清算制度。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由于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清算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完整章节
    • 7
      (三)妨害清算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理由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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