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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因家政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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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因家政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家政服务合同是指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国家政服务业已初具规模,众多家政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 2006-08-14277
    本条法律中与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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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 2014-05-1436
    本条法律中与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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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一条 术语释义 甲方(客户):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劳务服务的购买者。 乙方(家政服务机构):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服务机构。 劳务费:乙方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后,甲方需要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报酬。 劳务费的构成:包括乙方的服务费和家政服务员工资。
    • 2
      第五条 服务方式 □全日住家型 □日间照料型 □计时服务型 □其它: 。(请在□内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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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劳务费和保证金 1. 试用期收费:乙方家政服务员在试用期间的劳务费元/天,试用期天。试用期满后劳务费为元/月。在试用期内,符合双方约定调换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换,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在合同期内免费调换超过名家政服务员时,乙方每调换一次加收服务费元/次; 2. 劳务费收取:甲方应于每月日将上月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如家政服务员实际服务时间不足一个月而双方终止合同时,乙方按实际服务天数收取服务费,多退少补; 3.保证金收取:甲方应支付元给乙方作为甲方的信誉保证金;合同终止后,甲方没有欠费等违约行为,保证金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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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家政服务员,在乙方服务员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要求调换乙方家政服务员; (2)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状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费用由甲方先行承担;体检合格的,体检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支付;如甲方要求增加非常规体检项目,且家政服务员同意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 (4)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 ①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②家政服务员患有传染病的; ③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让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 ④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家庭成员行为的; ⑤家政服务员因过错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⑥家政服务员工作消极懈怠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的; ⑦家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家政服务员自身原因非甲方原因造成); ⑧试用期内调换名同级别的家政服务员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⑨其他:。 2.甲方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居住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和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内容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家庭成员有上述病史,甲方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家政服务员不会受传染或是伤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甲方不得给家政服务员随意增加规定以外的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如需增加,应与乙方协商,适当增加报酬; (3)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甲方应保证家政服务员不与成年异性同居一室(生活完全由他人照护的失能者除外),保证家政服务员的人身安全;如乙方家政服务员突发疾病或受伤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乙方家政服务员每周天的休息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用餐与甲方一般家庭成员相一致;国家法定假日确需乙方家政服务员照常工作的,要给予加班补助,加班工资按照元/天发放,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务员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也不得将家政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场所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 (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并妥善保管家中财物; (7)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8)甲方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财产、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 2012-12-184
    本条法律中与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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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 2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 3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 4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 2001-10-180
    本条法律中与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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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7、关于雇主责任制度的适用 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他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雇工的过错造成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雇工追偿。但雇主未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之前,不能行使追偿权。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对雇工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业主的定作要求或指示并无过失的,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5
    本书中与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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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家政服务合同是指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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