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法律依据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2007-07-13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 2005-12-294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 1997-03-143870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2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13-06-291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 2011-02-2516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40
    本书中与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2.划清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刑法第151条第2款对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单独规定为走私文物罪。1997年刑法修订前,对于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行为,也是以走私罪论处的。但是今后对这种行为不再适用走私文物罪的规定处罚,而应以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定罪处... 完整章节
    • 2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所说的私自出售、赠送的文物必须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如果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只是将私人收藏的一般文物私自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 3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