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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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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开设赌场罪”
  • 2006-06-29464
    本条法律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05-05-25154
    本条法律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五、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 2005-05-11349
    本条法律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2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 3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 1997-03-143922
    本条法律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2010-08-31266
    本条法律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 3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 2014-03-2670
    本条法律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 2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 3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 4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开设赌场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84
    本书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传统的赌博场所一般是房屋、场馆等,赌具、筹码也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如纸牌、麻将、骰子等。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赌博已经发展到可通过网络等虚拟场所进行。网络赌博主要形式有百家...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主体认定。开设赌场罪的主体是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仅仅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 3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开设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是明知的。尽管本罪并不以行为人营利为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
  • 高秀东,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6-0142
    本书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5
    • 1
      (一)赌博罪定罪情节释评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 完整章节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28
    本书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2)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红渔利。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本罪,不管动机、 目的如何,只要情节相对而言比较严重,都可以认定开设赌场对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 2
      (2)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
    • 3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对于以消遣为目的,在节假日期间,大家聚在一起,或者在家人之间进行赌博,小有输赢,尽管为其提供了场所,没有从中抽红渔利,不能视为开设赌场犯罪。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对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相对而言其情节没有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 5
      (2)构成要件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 6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法律在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同时,虽然没有要求开设赌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在实践中,也还是要看情节,并非是只要开设赌场了,不分情节如何,就一律定罪判刑。
    • 7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由于开设赌场,因而引发的各类犯罪情况比较多,对此应具体分析。有的人开设赌场, 目的不在于从中抽红渔利,而是诱使他人上当,组织别人来抢赌资,对此,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有关行为人定诈骗罪、抢劫罪等,而不能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19
    本书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提供赌博场所或者开设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是明知的。尽管本罪并不以行为人营利为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营利的目的。
    • 2
      1.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认定
      从网络赌博现状分析,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东南亚和美国等地,大陆设立的赌博网站数量较少,绝大多数是担任国外网站的代理,包括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无... 完整章节
    • 3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 4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开设赌场由于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的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赌博犯罪更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所以《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加...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23
    本书中与 “开设赌场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三百零三条①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
    • 2
      第三百零三条①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饺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零三条①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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