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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2001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概念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根据该法规定,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学专业人员。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学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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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危害公共卫生罪”
  • 2001-08-085
    本条法律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 (2001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法函[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概念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根据该法规定,医师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学专业人员。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应当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学专业人员。
    • 2
      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 1997-03-143982
    本条法律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 3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4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002-04-0483
    本条法律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2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 3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4
      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08-09-220
    本条法律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 2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3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 4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 2000-09-140
    本条法律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非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4-11-0324
    本条法律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危害公共卫生罪”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68
    本书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非法行医者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行医收取就诊人钱财,其中一些医术不高者采取一定的欺骗手段,向就诊人收取高额的医药费用,客观上与诈骗钱财相似。但构成诈骗罪,必须纯粹以诈骗钱财为目的,行为人根本不懂医术,只是利用就诊人的愚昧、迷信,使用...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行医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非法行医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如民间的一些“土医生”,利用一些具有一定医疗效果的偏方、秘方为群众偶尔治病的,不属于违法犯罪。但长期无照行医,则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破坏节育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非法行医的行为。为了突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刑法》增设了破坏节育的犯罪。因此,凡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有关生育方面的医疗行为,不再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而直接定非法进行节育手...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862
    本书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随着医学的进步,血液在医疗、防疫中的使用日趋广泛。由于输血供血不平衡,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血源紧张的状况。一些不法分子趁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本地供血人员到其他地方卖血,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
    • 2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组织的方法包括通过集会动员、通过广告招募、以言辞劝说、以金钱引诱,等等。
    • 3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一般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者称为“血头”、“血霸”。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者的身份各种各样,有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甚至还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 4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尽管行为人不一定了解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组织他人卖血的结果,并希望实现这一结果。
    • 5
      (二)认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违反的是国务院卫生行... 完整章节
    • 6
      2.划清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都有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单位,即有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 完整章节
    • 7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对于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则是过失或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 完整章节
    • 8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知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却故意采集、制作、供应。
    • 9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但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则可能是明知的。
    • 10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应当认识到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会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了这种后果。当然,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本身,可能是明知故犯。
    • 11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则可能是出于故意。
    • 12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害的结果。至于是否有意违反规章制度,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 13
      (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明知的,而对于行为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是持过失心态。
    • 1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实害犯。
      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际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但未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行政... 完整章节
    • 15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实践来看,组织他人卖血的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如果不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是在组织献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 16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 17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根据具体行为而有所不同。如有刑法第330条第1款第(1)项行为的,主体应为供水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第1款第(3)项行为的,主体应为有关单位的主管工作安排的人员,如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安排传染病病人从事食品加工的,可构成本罪;... 完整章节
    • 18
      3.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在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由于超量卖血或者血液不合格,可能会对卖血者和使用血液者的身体造成伤害。但由于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而故... 完整章节
    • 19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20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该款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因病死亡或者严重残废的后果。对于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 完整章节
    • 21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后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病情或者病人的体质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导致病人死亡、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由于对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行为人也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不良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因而不构成医... 完整章节
    • 22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 23
      2.划清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过失犯罪,即对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发泄不满等动机,希望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如故意使霍乱或者鼠疫的菌种、毒种扩散,则不应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应定以危险方法危... 完整章节
    • 24
      (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 25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 26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过失犯罪,构成过失犯罪必须是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本罪而言,必须是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也是一种后果)。因此,如果行为既未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也未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则... 完整章节
    • 27
      (一)强迫卖血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 28
      3.强迫卖血过程中实施了非法拘禁如何定罪的问题
      强迫卖血罪中的暴力方法,包括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使其丧失人身自由,以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强迫卖血罪和非法拘禁罪两个罪名,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由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轻于强迫卖血罪,所以应当以强迫卖血罪论处。
    • 29
      (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所谓重大动植物疫情,是指严重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大规模爆发或流行,或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大规模传播、孽生、蔓延,等等。
    • 30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把医疗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区别开来。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等造成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是因为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而这种因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事故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 31
      4.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也只定一个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
    • 32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身体健康。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入境、出境人员和交通工具日益增多。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众健康,我国建立了国境卫生检疫制度,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 完整章节
    • 33
      (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采集、制作、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只有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才能保证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品质。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不合格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制成和流通,进而危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 完整章节
    • 34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采供血液或者制供的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危害,也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虽然采供血液或者制供血液制品的行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法行为,只要其采供的血液或者制供的血液制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 完整章节
    • 35
      2.正确理解和掌握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为使他人出卖血液而实施了组织行为,即使被组织者尚未出卖血液,也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因此,本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 36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属于严重医疗事故,即一、二级医疗事故。如果虽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法、违规行为,也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损害结果较为轻微,未达到致就诊人死亡、重度和中度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程度,则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 37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引起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因此,虽然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但是既未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也未引起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则不构成犯罪。此外,如果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传染病,不是甲类传染病,而是乙类、丙类传染病,... 完整章节
    • 38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除了要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外,还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发生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虽然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等行为,但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虽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但情节轻微则不构成犯罪。
    • 39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非法行医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属于一般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如民间的一些“土医生”,利用一些具有一定医疗效果的偏方、秘方为群众偶尔治病的,不属于违法犯罪。但长期无照行医,则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 40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30条第3款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按严重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是最严重的两种传染病。如果引起其他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构成本罪。“传播”,是... 完整章节
    • 41
      (二)认定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如果虽然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未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虽然引起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尚未引起严... 完整章节
    • 42
      (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虽未引起动植物病虫害大规模发生,但已产生了严重危险,且行为人多次违反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逃避检查... 完整章节
    • 43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一般的公民;也可以是虽然具有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还可以是具有行医资格,但不具有从事特定医疗业务资格的人。
    • 44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由于这种犯罪的性质,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进出境人员以及有货物、车辆进出境的单位和自然人。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45
      (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承担血液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单位。因此,本罪是单位犯罪。
    • 46
      (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人员(检疫物的所有人、代理人、承运人)或者单位。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 完整章节
    • 47
      (一)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 48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 49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 50
      2.划清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者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行医收取就诊人钱财,其中一些医术不高者采取一定的欺骗手段,向就诊人收取高额的医药费用,客观上与诈骗钱财相似。但构成诈骗罪,必须纯粹以诈骗钱财为目的,行为人根本不懂医术,只是利用就诊人的愚昧、迷信,使用根本无治疗效果的手段,对病... 完整章节
    • 51
      (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52
      2.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广义上也是一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血液和血液制品是属于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产品,其生产、销售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刑法既然已经把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就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549
    本书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上述手术时,给就诊人造成身体器官的损害或者严重伤害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况。
    • 2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35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3
      (2)构成要件
      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子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 4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不同点有:一是主体不同。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前者是一般主体。二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三是客观方面也不尽相同,前者是行为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而后者是结果犯,只... 完整章节
    • 5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擅自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擅自”,是指违法为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的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摘取子宫内节育器等手术的行为。这类手术,往往造成计划外怀孕、生育,造成女性胎儿的流产、引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上述手术,... 完整章节
    • 6
      (2)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子宫内节育器,并且情节严重。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 完整章节
  • 周道鸾,张军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4
    本书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7
    • 1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封建思想中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旧观念的影响,一些育龄夫妇特别是农村的育龄夫妇千方百计逃避计划生育,多生、超生。一些江湖游医利用这种心理,明知自己没有必要的医疗卫生技术、... 完整章节
    • 2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且明知为他人进行的节育手术是非法的,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 3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和制作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
    • 4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长时期或者多次为妇女进行上述手术造成妇女怀孕或者流产的,非法获利较多的;经行政处罚仍然非法从事破坏节育行为的;在局部范围造... 完整章节
    • 5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注意划清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破坏节育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非法行医的行为。为了突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刑法增设了破坏节育的犯罪。因此,凡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有关生育方面的医疗行为,不再以非法行医罪论处,而直接定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6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员,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已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了上述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 7
      九、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者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行医收取就诊人钱财,其中一些医术不高者采取一定的欺骗手段,向就诊人收取高额的医药费用,客观上与诈骗钱财相似。但构成诈骗罪,必须纯粹以诈骗钱财为目的,行为人根本不懂医术,只是利用就诊人的愚昧、迷信,使用根本无治疗效果的手段,对病... 完整章节
    • 8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38
    本书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区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罪界限时,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必须系非法。非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违反国家的操作规程;二是指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如果系合法而为之则不构成犯罪。其次非法采集、供应... 完整章节
    • 3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 4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等手术,致使多人超计划生育的;使用不合卫生标准或医疗标准的方法,致使就诊人遭受重大痛苦或者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接受节育复通等手术,妨害计划生育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 5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 完整章节
    • 6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擅自为他人进行假节育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假结扎输卵(精)管手术的行为。
    • 7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是指没有医师资格的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制度,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行为。
    • 8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如果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不过,本法对本罪的主体的限定过于狭窄,不利于有效地... 完整章节
    • 9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 10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
    • 11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或者基于其他考虑所实施的行为。
    • 12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 完整章节
    • 13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虽然两罪都可能侵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两罪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危害了公共卫生秩序;而生产、销售假药罪则主要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危... 完整章节
    • 14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15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 孟庆华 许娟 吴占英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01147
    本书中与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2
    • 1
      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情节法律规定理解与适用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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