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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受理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特大地震灾害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对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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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法律释义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法律设立宣告公民失踪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公民失踪以后,其财产无人管理,难免会造成毁损...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 2008-06-0513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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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1
    • 1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由于特大地震灾害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对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017-03-151545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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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1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 2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3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1988-04-02782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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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2015-01-30478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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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三百四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2
      第三百四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3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 4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 2012-08-31603
    本条法律中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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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2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 3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 江伟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12-01106
    本书中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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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撤销是指被申请人重新出现后,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能够通过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并修正原判决与社会现实不适应的情形,是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重大差异之一。普通程序案件中...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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