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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与股东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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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与股东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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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起诉民族证券,从《公司法》看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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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2018-10-26865
    本条法律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2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4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2017-03-151554
    本条法律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02-01-1512
    本条法律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 2017-06-2732
    本条法律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8-0119
    本书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4:06
    • 1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因公司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就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来说,股东直接诉讼必须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这是股东直接诉讼和其他民商事诉讼的根本区别。在此概念下,股...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2
    本书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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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管辖】
      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 2
      【释义】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
  • 金剑锋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2-01610
    本书中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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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二十一、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为了保障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法律应当赋予股东罢免董事的权利。如果股东不能依法享有罢免董事的提案权,董事会又不提出罢免议案,股东会的董事罢免权则会落空。
    • 2
      二十一、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股东为行使股权,需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关系到股东的决策和利益,因此,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
      四、股东的诉讼权利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诉权来源于股权的自益权,即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诉讼利益归属于股东。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控制股东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 完整章节
    • 4
      二十一、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应当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 5
      二十一、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实际上规定了股东就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而享有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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