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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004年2月,A、B受让取得甲公司的股权,A为大股东,任职监事,B任职执行董事。2006年B变更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B伪造A签名形成公司决议,A增资530万元,并进行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法院于2008年执行第三人与甲司的债权案中,将甲司大股东A和B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在其分别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伪造决议并变更登记,其他股东明知伪造,却长期不提异议,不能请求确认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