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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电子公司、翻译公司为了重组上市与某公司、谢某平、张某平、仇某明、黄某浩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电子公司、翻译公司收购谢某平等持有的旷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约定未能上市的责任。电子公司与谢某平等签订《框架协议》。谢某平等又与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谢某平等将其持有的旷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电子公司,另外还约定了仲裁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电子公司、翻译公司最终未能上市,谢某平未依约协助电子公司、翻译公司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某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扣划了电子公司四万八千元。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适用时,要确认该案件是否具有同一诉讼主体、同一争议事实以及同一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案件可否依据该原则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