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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9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500亩,转让金额1亿元。乙公司分5期支付价款,甲公司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如果甲公司未过户,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签订合同当日,乙公司支付2000万元,但甲公司未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对于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方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