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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统计涉案总价值: (一)偷税案按照偷税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按照欠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骗取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票面既有价款额又有税款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发票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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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2008-11-05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统计涉案总价值: (一)偷税案按照偷税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按照欠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骗取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票面既有价款额又有税款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 2010-12-20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1999-06-257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2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3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1998-05-08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 1997-03-14399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4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002-07-094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1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5281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1.客观要件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 完整章节
    • 2
      1.客观要件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 完整章节
    • 3
      2.主体要件
      本罪中,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在1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伪造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 完整章节
    • 5
      1.客观要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 6
      1.客观要件
      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 7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178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16
    • 1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第209条第2款)。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902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周强 总主编;李少平 南英 张述元 刘学文 胡云腾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06-011786
    本书中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1:08
    • 1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企业超出批准的范围私自加印发票的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发票的,则属于...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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