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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润通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原股东为仲某、周某某、李某,分别认缴425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后形成股东决议:仲某将其持有的2550万元、1700万元股份分别转让给张某、特成公司,李某将其持有的250万元转让给特成公司。特成公司向仲某、李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张某未向仲某支付转让款。后润通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经查,仲某抽逃出资2898万元。
股东抽逃出资,应履行返还出资义务;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抽逃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善意受让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