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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股东抽逃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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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股东抽逃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2018-10-26849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2014-02-2043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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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2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06-08-27122
    本条法律中与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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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2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98
    本书中与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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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投入到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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