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因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因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 1993-04-2215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 2
      第五十四条 未经股票持有人的书面同意,股票保管机构不得将该持有人的股票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 3
      第五十五条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则,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则。 证券清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接纳会员。
    • 4
      第五十六条 证券保管、清算、过户、登记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监管。
  • 2007-06-201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的下列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备忘录的约定,进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或对结算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履行证券登记、存管、结算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 2009-11-200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 2
      第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 3
      第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4
      第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 (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2014-08-3178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
      第一百五十六条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3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4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 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012-08-31606
    本条法律中与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管辖】
      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关系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释义】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 3
      【释义】
      证券结算是指清算和交收。证券结算是一项证券交易最终完成所不可或缺的环节。在证券买卖中,买方需要支付一定价款得到所购买的证券,这一过程称为交割。卖方需要支付证券得到价款,这一过程称为交收。清算是交收和交割的基础和前提,交收和交割是清算的后续。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