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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原告斯文公司开立了998号股票账户和14605号资金账户,第三人海通公司汇入被告广东证券公司、广东证券营业部两笔款用于斯文公司购买国债,资金已被两证券公司同一日取出,但未能提供客户出具的相应划款指令。斯文公司要求查询开立的股票账户,提取资金金额,被告拒绝了斯文公司的要求。
证券公司行政清理中相关债权是否属于国家应当收购的个人债权或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理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