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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010年,原告厦门某投资企业与被告江西某股份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与补充协议,其中包含“对赌”条款和被告公司大股东骆某承诺担保赔偿的条款,后被告2011年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净利润目标,原告要求二被告江西某股份公司、骆某支付补偿款。
“对赌”条款的效力及股东承诺“担保赔偿”的法律性质。